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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华良)昨天,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9月27日通过,12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核准、分支机构、估价管理等,做了较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出台办法 估价机构恶意压价可罚3万
今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如以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将面临最高3万的罚款。建设部昨天发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如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为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就《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6日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记者26日从建设部获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