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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全攻略 
 来源:新华房产 发布时间: [2004-08-26 17:41:36] 浏览次数:
 
  关键词:
        第一步:  选房--眼观六路 耳听八方!

地段:购房的第一步棋人们考虑的就是地段。

面积:量体裁衣选择户型就如同穿衣服一样,同样要考虑适合自己。

园林景观:种草不如栽树建筑的园林景观包括两个方面,小区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小区内部环境,后者主要取决于开发商的投入。

楼间距:达到日照标准国家有专门的法规对楼间距做出了限定,楼间距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户型设计:注重功能划分关于户型设计,并没有一种绝对的所谓合理的标准,主要应该是从功能上划分,几种空间必须要明确。

使用率:关键指标业界有一个通用的公式,就是用室内建筑面积除以整个建筑面积。

户型的划分标准:户型的划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大户型而言,两居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三居大概在160-180平方米左右,四居应该在200平方米左右。

层高:最低层高一般来说是2.7米,净高不低于2.5米,一些住房的净高可达到2.8、2.9米甚至3.0米。

采光通风:采光通风是判断房子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居住品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TOWNHOUSE、别墅如果将其作为第一居所,则要重点考虑交通、社区配套设施等因素。

如果是选择第二居所则首要考虑的因素是环境,一是自然环境,二是社区环境。其次,要考虑产品的综合性价比。第三,选择适合自己的户型。第四,考察物业管理公司的水平。

  
          第二步:

看房--教你看清楼盘七大细节 

·细节一:规划不要贪图漂亮

  规划对于一个楼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决定了一个社区总体的布局,还会影响到今后业主的生活。一个好的规划可以让业主生活得更加舒适、便利。

  近年来由于土地价格上涨过快,不少项目容积率过高,住宅面宽过小、进深过大,个别项目甚至设计出一梯12户乃至16户的单元平面,导致室内外通风环境很差,购房者应在买房之前对项目的整体规划进行了解。

·细节二:关注区域容积率

  在用地与规划方面,购房者应不仅要注意项目的容积率,而且要关注区域的容积率。

  目前,一些项目虽然表面上容积率不高,但其周围都是高楼大厦,整体小区就像一个“盆地”,使得整个区域的容积率偏高;另一些项目,虽然看起来容积率并不是很低,但由于周边都是绿地,使得整个区域的容积率得到了很好的保证。比如的容积率是2.8,表面上看不算低,但是由于紧邻绿化隔离带,业主住进来会感觉舒适度比较高。

·细节三:塔楼的窗墙比不小于1∶10

  塔楼由于层高很高,通风不是最大问题,朝向、采光才是主要的。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是净化空气的最有效且简单易行的办法。通常住宅设计多依据自然通风来补充新风进行换气,因此住宅规范对自然通风和窗户可开启的面积有明确要求。袁镔认为,其实塔楼的通风不是问题,不能把塔楼否定掉,可以通过进风调节器来调整通风,窗户面积与墙面的比值不小于1:10,并且要有一定的开启面。

·细节四:精装修要注意环保

  一次性装修有很多优势,比如他们装修用的材料都要经过检测,达到国家标准才能使用,个人装修是不可能达到这种标准的。一次性装修如果能设立不同的标准,就更能吸引消费者了。有菜单式的装修可以供购房者选择,客户可以提出自己的装修要求,让装修公司统一来做,这样既能保证批量购买建材的安全性,又能让房子有个性。

·细节五:小区内是否设有合理的停车位

  车位是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指标,社区的停车位如果不够,会给业主带来很多麻烦;车位够了,要看出口够不够;出口够了,还要看管理跟不跟得上;并且车库的出入口不能太集中,如果太集中,将来小区车量出入车库会有很大压力。

·细节六:户型注重功能划分

  一个好的户型是十分重要的。有些户型虽然很大,空间布置却“大而不当”,因此购房者要注重房屋空间的功能划分。在建设部A级住宅评判标准中,就有空间功能划分方面的规定,比如,3A级住宅要有3平方米以上的步入式储藏间,2A级住宅要有2.5平方米以上的步入式储藏间等等。

  另外,购房者还应注意看户型的进深和面宽,避免进深、面宽过大、过小,避免过分凹凸,避免有过多的公摊面积,避免主要功能空间面积配置不合理等。

·细节七:买有“气质”的房子

  人有气质,房子也有气质。目前,很少有购房者注重房子的“气质”。比如,阳光上东就提出了“建立富人区”的理念,它的设计在于打造一种高档的社区,从生活方式上来着手,并不是单纯地炒作“富人区”这个概念。

 

★★★ 买房杀价六大招★★★

1.不要表露对物业有好感;
2.告之卖方已看中其它物业并准备付定金;
3.告之卖方已看中其它物业并准备付定金,但亦喜欢此物业,是否能再便宜点儿补偿已付出不能退的订金;
4.告之想购置物业,但要等现有物业出售后才能买,因此要求卖方在付款方法上优惠;
5.找物业的缺点要求降价;
6.告之自己很满意,但家人、老公或老婆有其他的想法,希望便宜点可以解决问题;或者表现出强烈的购买欲望,迫使对方降价。

         第三步:  定金&订金!  

★★★做个精明购房人★★★

  下定前:

  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在展会上,面对热火朝天的景象,此时千万莫急躁,即便你怀揣银子,有备而来,也要深思熟虑仔细掂量一番,有几个问题不妨问问自己?

  下定时:

  查看相关证件勿疏忽五证两书是必需房产项目的销售证件是购房人将来能否拿到产权证、合法权益能否受到保障的“生死线”。

  “五证”和“两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即《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下定后:

  眼见为实,实地考察很重要 购房者看中一处住房下定后,切不可认为就万事大吉,安等入住了,一定要对所购楼盘进行实地考察,真正做到眼见为实。除了勘验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之外,现场的施工管理也是反映开发商品牌实力和责任心的一面镜子。同时,购房人还要对户外景观、周边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各种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等情况进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对实地查看过程中无法了解的情况,如供暖、物业管理等问题,可直接向现场的售楼人员询问。

  ·签约时:

  逐条死磕,把签合同当成一门课题研究巧眼识破合同陷阱买卖合同是让购房人“美梦成真”的充分保障,没有“白纸黑字”的约定,一切承诺都有可能成泡影。总结购房人的诸多教训,在合同签署过程中经常会在以下环节出现麻烦。

        第四步:  按 揭

  误解1 按揭办不下来,是开发商作梗

    王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将全部按揭资料交给开发商后,却没有办下按揭。王先生仔细检查了上交资料后,发现资料齐备,完全符合要求。他觉得非常奇怪,疑心是开发商为了让他一次性付清房款而从中作梗,于是向开发商讨个“说法”;得到的信息却是因为自己的资信原因,银行 才没有办理按揭。原来,王先生去年在该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了1000元,一直没有还款,在资信审核中不过关,所以没有得到银行的按揭贷款。
    
    律师说法:办理按揭后,开发商才能拿到由银行支付的房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借款人须信用良好。信用卡透支长期不还是严重的失信行为,出现这样的情况很难办理按揭。
    
    记者点评: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个人的资信可得好好维护!

    
    误解2 办不了按揭,开发商骗我买房!
    
    张小姐是一名会计,除了本单位工作外,还在外兼职,每月总收入都在4000元以上。去年,她在购买住房时,却因为收入和还款额不匹配,被怀疑无还款能力,而没有办到按揭。张小姐一气之下,提出退房。按照张小姐申请的按揭,每月月供将近2000元,按她的收入来算完全可以负担。经开发商仔细查询后,终于发现问题,原来张小姐的收入证明只开了本单位的,只有2000元的收入,显然无法达到要求。于是,张小姐又开了兼职单位的收入证明,按揭顺利办下来了。
    
    律师说法:银行判断贷款者的还款能力是看家庭收入,按揭月供款后的金额是否能满足日常生活要求。张小姐第一次办理按揭时,因为未将自己的经济能力全部体现,所以按揭办不下来。
    
    记者点评:收入是偿还能力最有力地证明,充分的提供收入证明才能充分的证明偿还能力。

    
     误解3 开发商真麻烦:办理按揭时要求夫妻双方到场 
    
    杨先生买房后办理按揭时却因为自己的妻子没有到场而无法办理,这让杨先生非常费解:自己的收入完全可以负担每月的月供。为什么还要自己的妻子一同前来?为此,他对开发商产生了极大的不满,最后在开发商找来律师进行解释后才了解到是法律的规定:按揭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要确定双方都知晓,并不是开发商的个别行为。
    
    律师说法:《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之间取得的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都是夫妻公有财产。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而负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需要确定双方都知晓。 
    
    记者点评:按揭购房是家庭大事,涉及到共同的财产和共同的债务两方面,理应让自己的另一半分担。

    
    误解4  按揭办理不顺,一定是开发商的原因 
    
    刘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后,将按揭所需要的证件全部提供给了开发商,却未能办理。刘先生找到开发商理论,称开发商故意不为其办理手续。开发商很无奈地解释,按揭由银行在审批,开发商无权办理。在开发商的协助下,才发现刘先生因身份证过期而无法办理。刘先生在重新办理身份证后,顺利办理了按揭。 
    
    律师说法:按揭就是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记者点评:办理按揭的审批权在银行而不是开发商,开发商是协助银行进行办理的。购房者办不了按揭,并非完全是开发商造成的。

    
     误解5 办不了20年按揭,是年龄歧视 
    
    陈先生在购房办理按揭时也遇到了麻烦。陈先生今年50岁,开始决定选择10年期的按揭,从开发商处得到的信息是可以办理,后来陈先生还是决定办理20年期的按揭,却没有成功办理,而其他更改按揭年限的购房者却成功办理。是开发商为拉客源,做出虚假承诺吗?陈先生愤然道:“不要欺负我们这些老年人!”但是并非如此,按揭同样也是有年龄限制的。陈先生办理10期按揭是在许可范围内,20年期按揭则超过了银行规定的年龄限制。
    
    律师说法:交付房款是长时期的,各银行都对年龄进行了限制,以保障购房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支付房款。现在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要求贷款年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一般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联名购买的以年长者计算。各大银行年龄规定上略有不同,一般为男60岁,女55岁。
    
    记者点评:按揭要求要看清;变更情况要及时了解。

    
     误解6 按揭首付提高,是房子有问题 
    
    吴先生在购房时申请办理八成按揭,却没有得到银行的批准;得到的答复是至少要办理六成按揭。吴先生以为是开发商的房屋等级或质量出现问题,所以银行不发放八成按揭。他于是提出退房要求,经开发商和银行出面解释才了解,因为自己是二次按揭购房,银行为了防范风险,提高了首付要求,并不是房屋质量的问题。了解了原因后,吴先生欣然办理了六成十年按揭。
    
    律师说法:去年“121”文件出台后,一些银行对二次按揭购房有新的要求。近日,对二次按揭购房的利息率也有一些提高。其主要是限制炒房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有序发展。 
    
    记者点评:不是所有银行都在执行该规定,规范市场带来的最终受益的仍然是普通购房者。

    
    误解7 房屋有质量问题,按揭就不付! 

  
  孙先生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双方因为意见不同而对簿公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先生就开始停止缴纳月供款。银行向孙先生发出催告,要求他补齐应缴的月供款。孙先生非常不解,认为房屋发生质量问题自己有权不向开发商缴纳房款,继续停付月供,结果孙先生被银行告上法庭。孙先生最大的误会就是弄错了按揭的主体,按揭是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还款的对象是银行而不是开发商。 
   
    律师说法:按揭是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还款的对象要分清,退房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发生纠纷,二者的关系一定要分清楚。 
    
    记者点评:法律意识要全面,出了问题要咨询律师,不要因一时意气而使自己站上被告席。

        第五步:  收房

12月1日,《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执行,北京国土房管局也发出了实施意见,笔者根据今年政策上的一些变化,将笔者年初所写的《买房人应当如何收楼》进行了一些修正(兰字部分),增加了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和 “购房人收房时要不要交测绘费?”两部分内容,欢迎要收楼的朋友 一起进行切磋。

    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有些报纸刊登文章说,判断是否交楼,首先要看房地产商有没有取得自己的“大房产证”或有没有取得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这种说法,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是一个梦。

    那么是不是房地产商发出“交楼通知”就算交楼呢?当然不是,如果这样,岂不等于承认购房人说我没有收楼就不算交楼了?北京交楼有北京交楼的标准!这个标准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更加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业主要学会用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保护自己。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3年2月1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属于商品住宅的,说明文件的内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12月1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北京交楼的第三个标准则要看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商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房地产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般问题不大,这一点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有要求,现在交房的房地产商都应提供。

    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首先应做些什么?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商的入住通知后,可按通知上约定的日期前往收房,收房时,首先检查房地产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竣工备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然后对要接收的房屋进行实地验收,在与房地产商交接钥匙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房地产商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

    (2)面积发生误差应在入住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商提出自己的主张;

    (3)自己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结构问题,应在入住前向房地产商提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非结构性问题,应和房地产商交接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

    (4)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水、电、气、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房地产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

    (5)对房地产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

    对于房地产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多购房人并不采取行动,天真的认为房地产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购房人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

    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

    对于合同撤消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一点讲:房地产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如果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间。

    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

    新房的保修期是从何时起算?很多人会回答:“从交付之日起算”。这种解答虽然也对,但不够准确全面,说对的原因是: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确实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说不够准确全面的原因是:这里没有具体讲明保修期的长短,而是由当事人约定,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和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出现差异,购房人往往被搞得糊里糊涂。

    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动产商品,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3年或5年。我们如果留意一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后面一句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就会发现房地产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所以我们研究保修期还是要回到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笔者认为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同时购房人也要注意委托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有没有被挪用,在房屋交付的前几年通常不会发生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房屋进行大、中修。

    收房时是否一定要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目前,有不少房地产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购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对此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参见京地税地[2000]478号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参见京地税征[1997]389号文),如果房地产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单位擅自“代收”契税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

    关于房地产商或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代收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曾发文(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明确加以制止。房地产商为自己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行为辩护而引用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与2001年11月26日发文(88号)废止。

    如果购房人在购房合同或其它协议中自愿委托房地产商或其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过户,缴纳的代理费,可由双方自行商定,目前政府没有统一规定。这种委托属于自愿性质,办理房产证并不难,也绝非不委托办不了房产证或房产证必须集体一起办理,房地产商在规定时间内和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是房地产商的责任,如果房地产商不与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造成办理房产证的时间逾期一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另外房地产商如果为购房人提供了贷款阶段性担保,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他才能取消担保,因此房地产商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也不会拖着不和小业主一起办理房产证。

    近年契税的下调和房价的下跌,也带给先把契税交给房地产商的业主如何要回多交契税的新问题,即使契税上调,房地产商也不会因为业主先交了地税而不让业主根据调整进行补缴,因此,对购房者来讲,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直接向政府交契税是最为合适的。

    交房时,房地产商列出的不合理费用不用交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有的房地产商会列出一些费用要购房人缴纳,例如网上经常有人问:“交房时,房地产商要我缴纳5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这合理吗?”“房地产商交房时收电力增容费、煤气入户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交?”

    笔者的观点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地产商),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商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房地产商投资建设。”这些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的基础设施,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

    那么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的。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虽然,北京提供宽带和有线电视的服务商确实要收入网费和初装费,但并不等于这笔费用一定要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而在合同外进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入网费或初装费应由房地产商支付。有些房地产商以“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房地产商可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收取窗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问题要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约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等项目”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条款,执行时应按购房人的理解处理。

    购房人收房时要不要交“测绘费”?

    经常听到一种说法,那就是购房人得到的房产证上都会附上一张自己房屋的平面小图,这张图是要钱的,每平方米0.3元,这是要购房人交的“测绘费”,这显然不符合国家关于测量“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事实上按规定购房人要交不要交测量费呢?还是直接引用政府的文件更有说服力,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说明:“一、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80元,是指含有厨卫设施的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不包括居住用平房。居住用平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 0.30元/建筑平方米(含测量费)。二、对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测量费0.30元/平方米;不含测量费0.18元/平方米。”这也就是说购房者不是买的平房就不用交测量费。

    还有一种说法,各区收的测绘费不同,西城区30元,朝阳及宣武区一居室100元,每增加一居室加50元,其它区不收,据我所知这应该是对二手房的收费,对新建房屋的收费,国家和北京有统一规定,并没有授权区国土房地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当然不排除收费标准的变化,购房人在面对各种收费时有权要求收费人提供收费依据,没有依据的收费完全有理由拒交。

    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不要再缴纳大、中修费?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但北京目前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北京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需要交纳维修基金的购房人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北京市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再向产权人收取《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规定的大修费和38.7%的房屋公共部分中修费。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收取196号文件规定的61.3%的自用部位中修费。”有些物业公司以此通知为依据,向购房人强行收取自用部位中修费也是错误的,因为上述通知说得非常清楚,物业公司要收取购房人自用部位的中修费,首先要有自用部位的产权人的委托,房地产商虽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但这种委托只应涉及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而无权代购房人进行自用部位维修的委托。

    购房人在交房时应缴纳那些物业服务费用

    购房人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房地产商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购房人,如果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也叫《物业管理公约》或《业主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按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可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的费用,这个规定是对收费上限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业主一定要同意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物业服务费,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缴纳物业服务费,购房人可以和物业公司自行商定,对有的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押金的做法,由于没有收费依据,购房人可以拒绝。对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购房人可以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约定,和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具体约定装修押金的金额和装修押金的退回时间及条件。

    对物业公司代收的供暖费,购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燃气、暖气收费没有普通住宅和公寓或高档住宅之分,购房人千万不要受不守规矩的物业公司误导,北京市物价局文件中的涉及到公寓的收费标准是对饭店出租形式公寓的收费标准,购房人住的住宅即便叫××公寓,也和出租公寓扯不上任何关系。高档住宅收费自行约定是指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不存在自行约定的问题,统一执行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接收和物业管理是涉及不同民事关系的事情,如果物业公司利用房地产商委托其代为交楼之便,以不接受他单方面增加的条件就不给购房人钥匙为要挟,购房人除据理力争外,应直接找房地产商进行交涉,书面提醒房地产商,物业公司的做法有可能造成房地产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要求房地产商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文刊登在《安家》杂志2003年1-2月刊号

    相关文件:

    关于严格按规定归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据调查,部分区县居住小区的房地产商擅自代收住宅维修基金,并提高维修基金归集比例,违反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以下简称“通知”),侵害了购房人利益。为全面准确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商擅自代收维修公共基金的行为。房地产商已经代收的,要限期将代收款交至区县小区办;对于提高归集比例多收款的,要督促房地产商退还给购房人。

    二、今后,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不得委托房地产商代为归集维修基金,对于擅自代收维修基金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要严肃查处。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摘录) (京地税地[2000]478号)

    二、契税征收方式暂继续采取委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地局和乡财政所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工作事宜,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各级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同时,即时代征税款。

    四、代征城市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各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已完税的纳税人出具北京市地税局统一印发的《契税完税证》,代征农村地区房地产交易契税的各乡财政所应为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和《契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摘录) (京地税征[1997]389号)

    第八条 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统一审批,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条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

    第十七条 代征人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完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 代征人在代征税款过程中,如遇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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